土地糾紛應該找哪部門解決?
土地糾紛是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土地糾紛的解決國家有明確的規定也有專門的機構。依照土地法,個人與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糾紛由鄉鎮級政府處理,也可以由縣政府處理。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有縣政府處瑆。對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里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但在實際的運作中,鄉鎮級政府并不直接出面處理而是要求到村民委員會處理,或者由鄉鎮政府所屬的司法所,土地管理所,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處理或共同組團處理,處理結果由政府加注意見蓋章確認。鄉級政府處理無果或對處理結果不服,再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處理。縣政府也不直接處理,找縣政府實際上也要直接找縣政府下屬的專門機構。如果是承包土地上的糾紛要到縣農村經濟管理站,這是個縣政府下屬的專門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單位。如果是農村宅基土地或建設用地的糾紛,在二O一八年之前是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處理的,二O一九年之后可能也會劃拔縣農經站處理。處理結果由縣政府加注意見蓋章確認。如果對縣政府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用法律方式解決。
農村土地如果出現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
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處理,進行權屬確定;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以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應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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