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首先跟我來了解一下目前我們國家離婚制度,現在我們國家離婚有兩種離婚途徑。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愿,即財產,孩子扶養,債權債務等方面無任何矛盾的情況下,當事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夫妻簽訂離婚協議,直接去明證局離婚登記窗口登記離婚。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即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愿離婚的情況,目前法院強行叛離的情形有: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或者家庭暴力,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違法行為累教不改的,法院都可叛離,由夫妻間主張離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起訴,現在我們國家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方要向法院提交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如對方出軌行為,分居兩年以上是可以當做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您在提問描述中說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其實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這是您對離婚條件的一種誤解,法律規定是夫妻之間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當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明,并不是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離婚,當您給法院提交了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法院還要調解看能否繼續生活,調解不成的,法院再經過庭外調查,看主張方提交的證據,詢問雙方當事人,等調查手端后確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法院最終裁定準許離婚。
一夜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走在一起也不容易,不能說離就離,天大的事地上了,我認為夫妻之間有什么事不能協商解決的,我在此奉勸奔波在離婚路上的各位:沖動是魔鬼,凡事別沖動,夫妻之間吵吵鬧鬧很正常,組建家庭確實不易,不可輕言放棄,遇到事情多溝通,一生的幸福來自家庭,家是什么?女人就是家,家庭矛盾孤掌難鳴,不妨找找自身的問題,男人們多為女人想想,女人們多為男人想想,男人女人都不容易,夫妻之間理解萬歲,婚還是不要離的好,朋友們且行且珍惜吧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我國只有一個機關,就是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在我國只有二個機關,就是民政局和人民法院;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自愿離婚的機關是民政局,雙方自愿同意并親自上門辦理。
如協商不成,則要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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